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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要账公司:债权人代位权与撤销权相关问题解析
发布时间: 2026-01-20

北京要账公司:债权人代位权与撤销权相关问题解析,下面我们做详细的阐述:

一、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
债权人要依法行使代位权,需同时满足以下几项构成要件。
第一,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,且该债权已届清偿期。举例来说,若你与他人存在合法借贷关系,借条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届满,便满足了这一首要条件。
第二,债务人存在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行为。具体而言,债务人对其自身的到期债权,既未通过诉讼途径,也未采取申请仲裁的方式,向其债务人主张具有金钱给付性质的权利,消极放任该债权处于未行使状态。
第三,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,已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造成实质性损害。通常表现为债务人无足够财产清偿债务,导致债权人的合法债权无法顺利实现,例如债权人亟需收回款项,但债务人因自身消极行权而无能力偿还债务。
第四,债务人被主张的债权,不属于专属于其自身的权利范畴。诸如基于扶养、抚养、赡养、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,以及劳动报酬、退休金、养老金、抚恤金、安置费、人寿保险金、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等,均属于此类专属债权,不得作为代位权的行使对象。
综上,唯有全部满足上述要件,债权人方可依据法律规定行使代位权,以此维护自身的合法债权权益。


二、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法定情形有哪些
依据《民法典》的相关规定,债权人有权行使撤销权的法定情形主要包含以下两类:
其一,债务人通过放弃到期债权、放弃债权担保、无偿转让财产等无偿处分财产权益的行为,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产生不利影响。例如,债务人将自身价值不菲的房产无偿赠予他人,致使自身责任财产减少,进而无法足额清偿对债权人的债务。
其二,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、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,或者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,该行为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,且相对人对此情形知情或应当知情。比如,债务人以远低于市场正常价格的金额,将自有车辆出售给明知其欠付债权的第三人,从而损害债权人的合法利益。
债权人行使撤销权,必须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进行。行使期限方面,债权人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权利;若自债务人实施相应行为之日起五年内仍未行使撤销权,该撤销权将依法归于消灭。
三、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范围如何界定
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范围,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。《民法典》明确规定,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相对人的权利,进而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时,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,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。
首先,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严格限定在债权人到期债权的数额之内。例如,若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10万元的到期债权,那么其通过行使代位权所获取的利益,通常不得超过10万元的上限。其次,对于超出到期债权数额的部分,债权人一般不能通过代位权主张权利。不过,行使代位权过程中产生的必要费用,如诉讼费、律师费等,依法应由债务人承担。
这一规定既能够保障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得以实现,避免因债务人的消极行权行为导致债权受损,同时也可防止债权人过度干预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,从而维护各方主体的利益平衡。
在探讨债权人代位权构成要件的同时,还需关注与之密切相关的延伸问题。例如,债权人成功行使代位权后,次债务人应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,而非向债务人履行。此外,前文提及的代位权行使必要费用,也应由债务人承担。若你在代位权构成要件、行使范围及相关延伸问题上存在疑问,或对具体操作流程有困惑,可点击网页底部“立即咨询”按钮,由专业法律人士为你提供详细解答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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